热烈祝贺临川一中建校五十周年 祝 贺 单 位
临川一中北京校友会议事规则 (征求意见稿)
告临川一中校友书
贺临川一中建校五十周年暨北京第一届校友联谊会会议纪要
关于《校友会议事规则》(征求意见稿)的说明
我校五十周年校庆筹备委员会成立
我校在北京、上海、天津、广州、深圳等地建立校友会
临川一中八二、八三届在昌同学举行联谊会
临川一中五十周年校庆募集捐助项目概览
募集捐款致校友信
临川一中五十周年校庆公告(第二号)
关于编撰《临川一中才子录》的邀请函
临川一中五十周年校庆公告(第一号)
   
   
   
   
 
 


临川一中北京校友会议事规则
(征求意见稿)


  为了便于对临川一中(以下简称母校)的发展提供具有合力的意见和建议,加强北京校友之间的联系,增进校友之间的感情,实现资源共享,达成共同进步,规范校友会的运行活动,根据广大校友的要求,制定本规则。

  第一条 本会由临川一中高中毕业或曾经在临川一中学习过的、现在京学习工作的全体人员(以下统称校友)自愿参加组成。

  第二条 本会不具有任何政治或党派的色彩,不搀杂任何政治因素,不从事任何政治活动,纯粹是为母校的发展献计献策,为校友之间的交流沟通提供便利。

  第三条 本会活动的形式是年度联谊会,通常在春节或元旦期间举办,由校友自愿参加,便于相互交流,增进相互了解,畅谈心得体会,融洽校友感情。

  第四条 为着活动开展的需要,本会设立组织活动的牵头人员,牵头人员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若干组成。

  第五条 首届牵头人员,由母校确定。以后各届牵头人员,从候选人中产生。候选人采用母校提名、校友推荐或者自荐的方式,候选人产生后,由全体校友在联谊会上以鼓掌方式确定牵头人员。

  第六条 牵头人员的任期,暂定三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牵头人员因各种原因不便于继续担任的,可以退出,其继任者按照前条规定的方式确定。

  第七条 会长主持本会的工作。以本会名义,与母校进行沟通联络,反映校友的意见和建议,代表本会将校友给母校的捐赠交付给母校。

  第八条 会长在联谊会上,就本会年度工作情况向校友作书面报告,对校友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和答复。会长不能出席联谊会的,应当委托其他副会长代为报告,进行解释和答复。

  第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分担会长的工作事务。

  第十条 秘书长具体负责本会日常事务的开展,包括编排校友通讯名录,承担联谊会会务。根据会长、副会长共同的决定,具体处理所议决的事务。

  第十一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,办理秘书长委托的事务。

  第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人员若干,由监事长和监事组成,负责对牵头人员的工作,特别是对本会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。牵头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人员。

  第十三条 监事人员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产生确定。其中,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。

  第十四条 监事人员的任期、中途退出及缺额补选,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执行。

  第十五条 监事长负责主持监事人员工作,监事协助监事长工作。

  第十六条 监事长在联谊会上,就本会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向校友作书面报告,对校友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和答复。

  第十七条 校友可以自愿参加本会,参加联谊会的活动。

  第十八条 校友可以对本会的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,可以自荐成为牵头人员候选人,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  第十九条 校友应当把自己所知道的其他校友介绍给本会,以完善本会的校友信息。

  第二十条 校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遵守社会公德。校友在本会中的言行应当得体,符合社交场合公认的礼仪标准。

  第二十一条 校友应当向本会交纳最低限度的会费,作为支撑本会活动所必需的经费。本会鼓励校友在最低会费之外,向本会捐助额外的财物,或者提供联谊会的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。

  第二十二条 校友之间可以资源共享,但应当注意使用的限度和方式,以避免纠纷。

  第二十三条 校友应当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利益,不得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言行。

  第二十四条 校友因故不能参加联谊会的,应当提前告知任一牵头人员,以便于确定联谊会的规模,节省活动支出。

  第二十五条 校友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告知任一牵头人员,以便本会及时更改联系方式,保持联系的准确性。

  第二十六条 校友可以自由退出本会,无须经过任何批准。但是,在退出前已经交纳的会费,不予退还。

  第二十七条 牵头人员和监事人员尤其应当谨慎使用本会赋予的名义。其名义仅仅应当在本会内部和以本会名义开展的活动中使用,不得在任何与本会或本会活动无关的场合使用。

  第二十八条 牵头人员和监事人员应当热心本会工作,广泛团结校友,为本会无偿服务。

  第二十九条 牵头人员之间应当进行适当的分工,以便有效开展工作。具体分工情况由会长在联谊会上向校友宣布。

  第三十条 校友交纳的会费以及额外的捐助(以下统称会费收入),统一存入由本会委托的监事在银行设立的专门帐户,专款专用,不得挪用。

  第三十一条 会费收入仅仅用于联谊会活动的支出,或者于本会事务有关的其他支出。

  第三十二条 会费收入的开支,严格遵守审批程序,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,杜绝铺张浪费。

  第三十三条 会费收入的支出,一次性支出金额在五百元以下(含本数)的由具体办理事务的副秘书长报会长签字审批。在一个年度中,会长签字审批的支出次数不得超过四次。一次性支出金额超过五百元或者结算联谊会活动支出的,由秘书长报会长、副会长集体签字审批。
第三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签字批准后,经监事长签字确认,受本会委托设立专款帐户的监事才能将批准的金额从帐户取出,交给具体办理事务的副秘书长或者秘书长。

  第三十五条 会费收入的收支情况,应当制作记录。支出记录由指定的副秘书长制作,监事长或其委托的两个以上监事签字确认;收入记录由设立专款帐户的监事制作,秘书长签字确认。

  第三十六条 年度的会费收入收支情况,由秘书长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在本年度联谊会上宣布,由监事长或其委托的监事对本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具体说明。

  第三十七条 会费采用一次性交纳的方式,会费不敷使用时,由校友续筹解决。

 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必要时,可以增设荣誉校友、荣誉会长或本会顾问等名义。

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实行开放式,任何校友都可以随时提出修改的意见或建议。

  第四十条 本规则及其修改,经出席联谊会的校友讨论,并经出席联谊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校友表决通过后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