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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川一中北京校友会议事规则 (征求意见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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贺临川一中建校五十周年暨北京第一届校友联谊会会议纪要
关于《校友会议事规则》(征求意见稿)的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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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川一中五十周年校庆公告(第二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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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校友会议事规则》(征求意见稿)的说明

余国飞
2005.8.12


  《校友会议事规则》(征求意见稿)(以下称意见稿)起草完毕。现将意见稿的起草意图、条文框架和内容等情况,进行如下说明:

  一、意见稿的名称问题
  意见稿没有起“校友会章程”之类的名称,主要是考虑到,章程是公司或其他的组织、协会、团体等的常用的组织文件名称,起名章程,过于正式。校友会比较松散,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及财产,不必经过政府登记,因此,不属于正规的组织。而议事规则往往是不正规的组织常用的,比如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,等等,相对随意。因此,意见稿起名议事规则。

  二、意见稿的框架问题

  由于校友会是校友之间的交流沟通平台,因此,在制定规则上,不必苛求立法的所谓“严谨”。所以,意见稿不设章、节,而是直接规定各条。

  三、意见稿的内容

  意见稿全文共40条,主要内容如下:

  1、第一条至第三条,共3条,规定了本会的对象、性质和宗旨,相当于一般章程中的“总则”。

  2、第四条至第十一条,共8条,规定了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设立及其职责,相当于一般章程中的“领导机构”。把这些人员统称为“牵头人员”而没有称为组织领导人员,其理由是,牵头人员的称呼更适合校友会这种纯粹的、松散的“民间组织”。

  3、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,共5条,规定了监事长和监事,相当于一般章程中的“监事会”。但也没有称监事会,而是称监事人员,理由同上。

  4、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,共10条,规定了校友的权利义务,相当于一般章程中的“会员权利义务”。这种规定是居于校友会属于松散的“组织”,不宜把权利义务规定得象法律似的那样严格。

  5、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,共3条,是对会长、监事长等所有“领导人员”的任职的基本要求。

  6、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,共8条,规定了会费的收支、支取程序,相当于一般章程中的“财务会计制度”。

  7、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,共3条,规定了本规则的附属事项,相当于一般章程中的“附则”。


  以上草稿,纯粹是我个人闭门造车的产物,显然非常粗糙,权当引玉之砖,请大家斧正。